为进一步加强禹城市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禹城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禹城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及期限
禹城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三、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9月30日。
(禹城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