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司法在您身边禹城市司法局遗产继承

近日,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帮两位老人依法取得继承财产19万余元。老吴的儿子吴小系某单位正式职工,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吴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老吴夫妇、吴小的妻子和孩子。吴小去世后,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其所在单位给付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吴小的妻子和孩子未经老吴和老伴同意,径行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之后,双方因吴小的其他遗产发生争议,双方累积已久的家务矛盾进一步激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年7月,老吴和老伴忍受着刚刚失去儿子的沉痛迫于无奈来到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小的遗产继承问题。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得知,老吴夫妇均为七旬老人,年迈体弱常年吃药,除了农村养老金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经审查,两位老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开启“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资深律师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徐光刚办理该案。徐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接待了老吴夫妇并详细了解案情,后积极调查取证。根据吴某提供的线索,确定吴小生前遗产的大体数额。徐律师帮吴某书写诉状,请求分割吴小A房产、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50%;并请求参与吴小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案件顺利立案后,徐律师为获取继承财产的准确数额,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调取吴小住房公积金数额、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数额及提取情况,并额外获取了吴小职业年金的数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反诉,请求分割吴小生前的B房产。徐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对方提出的B房产系吴小生前的拆迁换购房屋,该房产已由案外第三人买卖占有,且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其是否属于遗产存在争议。在庭审中,徐律师据理力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确定的吴小遗产A房产、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资金、职业年金,老吴夫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死亡抚恤金属于吴小生前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虽不是吴小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应参照遗产平均分配;被告反诉所称分割B房产,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因案外第三人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有相关证据佐证,B房产不属于被继承遗产,应不予分割。案件经法院审理,徐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全部采纳,最终帮老吴夫妇争取继承款项19万余元。两位老人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并专门打电话致谢。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场复杂的继承纠纷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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