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遭虐死女子疑被配阴婚婆家与娘家,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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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女子方洋洋因不孕受到丈夫及公婆虐待死亡后,媒体又传出该女子又被配阴婚的信息,众说纷纭不知是真是假。针对这些信息,网友不免产生疑惑,方洋洋本有婆家,若被娘家安排与其它人配阴婚,是否恰当?她的婆家与娘家谁有权决定该女子如何安葬?

方洋洋

一、死者安葬应当遵循的原则:

死者的骨灰不但承载着死者的人格利益,还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祭奠利益等精神利益。死者本应由近亲属负责安葬,这不但是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死者近亲属就死者骨灰安葬地点、安葬方式等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只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公民有决定自己身后事的权利,死者生前的意志应当得到尊重。骨灰是死者人身权延续的特定物,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死者生前对自己如何安葬留有遗嘱的,其近亲属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料理后事。

2、在死者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由其近亲遵照当地习惯进行合理处分,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需要注意的是,善良风俗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习惯并不安全等同于善良风俗。

3、在近亲属就骨灰安葬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确定亲属关系更近的近亲属作为骨灰的安葬管理人,并以该近亲属提出的合乎善良风俗的安葬方式、安葬地点安葬骨灰,以便能够保护更大的祭奠利益。

方洋洋的婆家

二、山东遭虐死女子,谁来负责安葬?

方洋洋年纪轻轻,应该不会对自己后事留下遗嘱。如何安葬她,只能遵照当地习惯。山东禹城当地又有什么习惯和风俗呢?我国历来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生是婆家的人,死是婆家的鬼”等通俗说法。按照这些传统风俗,方洋洋死后是否也应当由其婆家负责安葬。方洋洋的丈夫、公婆虽现在被关押在看守所内,是否也应由张家的近亲属负责安葬?

有的人会认为,方洋洋生前受张家虐待,死后也会受张家嫌弃。这仅是大家一种说辞,至于张家人如何想的,就不得而知了。张家因此案臭名远扬,还会有哪个女人愿意进他们的家门?张家会不会也想着让方洋洋与其丈夫将来合葬呢?

方洋洋的母亲是一位精神病患者

如果方洋洋的娘家与婆家都在争夺其安葬的权利,又应该如何确定呢?方洋洋被虐待致死,是否必然丧失了对方洋洋的安葬权?

继承法虽规定,虐待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但继承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不能调整精神关系。虽说骨灰也可以通过配“阴婚”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受法律保护,且骨灰承载的精神利益远远大于财产利益。骨灰的所有权应当通过人格权、身份权进行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虽说方洋洋的母亲与丈夫都是其近亲属,但方洋洋丈夫的亲属关系是第一位的。方洋洋的丈夫在料理方洋洋的后事上,是否存在着决定权?

如果从精神利益考虑,方洋洋的骨灰能寄托谁的哀思?日后能享用谁的祭奠呢?如果方洋洋留有子嗣就好办了,可是没有!如果其丈夫不与她合葬,或者安葬在娘家,将来都会是“孤坟”,配“阴婚”是否是最好的选择?这可能违背了其婆家的意愿,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方洋洋是已婚女子,是有婆家的人,在张家没有表示放弃安葬方洋洋的情况下,方洋洋的娘家人过分“热情”地安排方洋洋的后事,给其配“阴婚”,是否有些草率?

方洋洋母亲的住处

结束语:

大家认为,方洋洋应当由娘家人安葬合适,还是由婆家人安葬合适,请投票并发表你的建议!

单选

方洋洋应当由婆家安葬,还是由娘家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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