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肺炎疫情防治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肺炎疫情防治期间相关商品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重点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有关经营者及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坐地起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典型案例给予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消费者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问题,请消费者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进行投诉举报。

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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