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7日,山东禹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禹征补公告〔〕6-1号文件,内容为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火盆李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正文内容如下:
为保障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植物蛋白肉系列食品项目的需要,拟征收市中街道火盆李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市中街道火盆李村土地位于火盆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2.亩。全部为建设用地(空闲地22.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植物蛋白肉系列食品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已于年清表包产。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火盆李村村委会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34.万元。由禹城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批复后,由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火盆李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7月27日起,至年8月27日止。
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知识解读:
一、在该份文件当中提到了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植物蛋白肉系列食品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那么在法律规定当中,哪些情况属于可征收情形呢?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社保安置是什么?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社保安置的目的在于对失去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员,在日后面临生活困难时可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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