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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三轮车逆行,遇到交警执勤劝阻,非但不停,反而对交警动手,声称此路自己走了“二十年”,不知道什么是逆行,这是什么情况?
年5月7日,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路口疏导交通时,发现王某骑电动三轮车逆行,执勤人员上前劝阻,王某非但不听劝,还推搡、抓扯交警,造成道路拥堵,严重影响了执勤交警正常执法,并口出狂言:“这条路我走了二十年,不知道什么是逆行!”
经禹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证,王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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