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16村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详细方案来了

近日,德州禹城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共涉及16个村庄。

其中被张王村、老城西街、寺后李村土地为住宅用地。

其余村庄征收土地为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禹王路是禹城市北部区域各乡镇重要的南北交通要道,该道路是通往禹城高铁站的道路,此道路车流量非常大,又属于禹城北部梁家、辛店、来风乡镇各村庄生产路,机动车非机动车混杂,易发生交通事故。此次改建将有助于缓解交通当地交通压力。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张王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4-1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市中街道北张王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市中街道北张王村土地位于北张王村。征收土地总面积73.亩。其中农用地66.亩(水浇地31.亩,乔木林地12.亩,其它林地22.亩,沟渠0.亩);建设用地7.亩(农村宅基地7.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位于年7月由省政府批准的德州市禹城市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已于年清表完成。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张王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北张王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19日起,至年5月18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19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老城西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4-2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市中街道老城西街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市中街道老城西街村土地位于老城西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1.亩。其中农用地41.亩(水浇地0.亩,其它林地41.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位于年7月由省政府批准的德州市禹城市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已于年清表完成。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老城西街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61.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老城西街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19日起,至年5月18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19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寺后李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4-3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市中街道寺后李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市中街道寺后李村土地位于寺后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77.亩。其中农用地76.亩(水浇地52.亩,乔木林地7.9亩,其它林地8.亩,果园4.3亩,坑塘水面3.亩);建设用地0.亩(农村宅基地0.亩);未利用地1.亩(其他草地1.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位于年7月由省政府批准的德州市禹城市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已于年清表完成。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寺后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寺后李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19日起,至年5月18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19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辛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1-1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辛店镇辛店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辛店村土地位于辛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9.亩。其中农用地17.亩(水浇地5.亩,乔木林地0.亩,有林地1.亩,其它林地2.亩,沟渠6.亩,农村道路0.亩);建设用地11.亩(城镇住宅用地6.,农村宅基地4.亩);未利用地0.亩(河流水面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辛店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4.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辛店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田楼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1-2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辛店镇田楼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田楼村土地位于田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7.3亩。其中农用地6.亩(水浇地1.亩,沟渠4.亩,农村道路0.);未利用地1.亩(盐碱地1.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万元,无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田楼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0.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田楼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后赵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1-3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辛店镇后赵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后赵村土地位于后赵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亩。其中农用地2.亩(水浇地0.亩,沟渠1.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万元,无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后赵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4.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赵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辛店镇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1-4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辛店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土地位于辛店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总面积0.亩。其中农用地0.亩(水浇地0.亩,有林地0.亩,沟渠0.亩,农村道路0.亩);未利用地0.亩(其他草地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无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辛店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荣李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1-5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辛店镇荣李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辛店镇荣李村土地位于荣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6.亩。其中农用地6.亩(水浇地2.亩,乔木林地0.亩,有林地0.亩,农村道路0.亩,沟渠3.亩,设施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农村宅基地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9.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荣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9.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辛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荣李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丈八佛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3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丈八佛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丈八佛村土地位于丈八佛村。征收土地总面积9.亩。其中农用地8.亩(其它林地5.亩,沟渠2.亩,农村道路0.亩);建设用地0.亩(城镇住宅用地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丈八佛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3.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丈八佛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王白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4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王白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王白村土地位于王白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2.亩。其中农用地12.亩(水浇地5.亩,其它林地0.亩,沟渠2.亩,农村道路0.亩,设施农用地3.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王白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8.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王白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苑东张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5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苑东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苑东张村土地位于苑东张村。征收土地总面积8.亩。其中农用地8.亩(水浇地1.亩,其它林地6.亩,沟渠0.亩,坑塘水面0.亩,农村道路0.亩);建设用地0.亩(农村宅基地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苑东张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2.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苑东张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

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8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东店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东店村土地位于东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亩。其中农用地0.亩(乔木林地0.亩,沟渠0.亩,农村道路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万元,无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店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0.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东店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西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9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西店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西店村土地位于西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8.亩。其中农用地17.亩(水浇地0.亩,乔木林地8.亩,其它林地1.亩,沟渠6.亩,农村道路0.亩);建设用地1.亩(农村宅基地1.亩);未利用地0.0亩(其他草地0.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店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8.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西店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皮绳李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10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皮绳李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皮绳李村土地位于皮绳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2.亩。其中农用地10.亩(乔木林地5.亩,其它林地0.亩,沟渠2.亩,坑塘水面0.亩,农村道路0.亩,设施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2.亩(农村宅基地2.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皮绳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8.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皮绳李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五合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11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五合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五合村土地位于五合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2.亩。其中农用地8.亩(水浇地4.亩,乔木林地2.亩,其它林地0.亩,沟渠0.亩,农村道路0.亩);建设用地3.亩(农村宅基地3.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8.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五合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邢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禹征补公告〔〕8-2-12号

为保障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梁家镇邢寨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梁家镇邢寨村土地位于邢寨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亩。其中农用地13.亩(水浇地1.亩,其它林地7.亩,沟渠2.亩,坑塘水面1.亩,农村道路0.亩);建设用地0.亩(公路用地0.亩,水工建筑用地0.亩)。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禹王路禹城北外环路至辛店段(S改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已列入年12月由省发改委批准的年第二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鲁自然资函〔〕19号规定执行。经现场勘测,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邢寨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

(二)社保安置:禹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0.万元。由相关部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报批前,由禹城市梁家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邢寨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报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征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年4月24日起,至年5月23日止。

大多数村民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禹城市人民政府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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