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权利的行使有边界
“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婚庆公司购买60只花瓶作装饰
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拒
小李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售卖花瓶等装饰物。某天,一名买家从该店购买了一只花瓶看样,随后以元的价格下单了60只花瓶。小李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
但收货后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小李觉得事有蹊跷,毕竟买家看样满意后才下单,于是立刻致电买家确认情况。沟通过程中,小李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
考虑到商品仍在退货期内,小李同意了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谁知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递,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
对簿公堂:“七天无理由
退货”规则不好使了么?
买家诉称,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无破损的状态,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却以商品使用过、有水渍、影响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退款。买家认为,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元。
商家辩称,买家退回的全部货品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有明显使用痕迹,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商誉考虑,其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不需承担运费。
庭审过程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这批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其认为,花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内申请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
判决结果:花瓶有水渍,并不完好
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法院认为,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
此外,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效为15天,但要求“使用情况:未使用”,故买家的做法也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
最终法院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本案中,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并装水、插花的情形,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相关的法律知识
1.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这些条件,您可得看准了!
条件一:
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
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绝对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2.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消费者的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件三:
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END
来源:人民法院报、杭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韩敏
审核: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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