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7日晚19时30分许,国道公路禹城段苇河桥上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非常重视分别做出批示。禹城市领导连夜召开会议,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进行指挥调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1月8日,禹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领导、市公安、纪委监委、交通、应急、公路、总工会等为成员的国道公路禹城段“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政府、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救援、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鲁NB23xx大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年12月31日,核载39人),使用性质客运,所有人为山东省平原县长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客运车辆实际承包经营者王某某、郭某、刘某某),该车道路运输证营运年限为年12月21日至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
2、冀DP09xx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有效期至年09月30日,核载40吨),车辆所有人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3、冀D56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检验有效期至年05月31日),所有人为武安市朋博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客车驾驶员王某某:男,42岁,年6月生,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准驾车型:A1A2,年8月4日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货车驾驶员宁某某:男,32岁,年2月生,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北安乐乡,准驾车型A2。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平原县长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有员工76人,客运车辆55辆,货运车辆48辆。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副总经理祖某某,安全科长贺某,客运科长李某某,兼职监控员杨某和李某某,主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普货运输。
2、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该公司隶属于河北万合集团下属的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仅有法人代表陈某某一人;同时,陈某某还任职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华昊分公司总经理。事故发生后,由华昊分公司委派人员来禹城进行的善后处理。
(四)事发路段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公路公里+米处桥梁路段,路宽16.2米,桥长米,桥梁道路呈东西走向,该路段为水泥路面,路面状况结冰,事故发生时间为夜间,无路灯照明,桥面两侧设有护栏。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1月7日晚19时30分许,客车驾驶员王某某沿国道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国道公路公里+米处时发生侧滑,与对向行驶的宁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货车牵引车向右发生弯折,左前部与桥梁南侧护栏发生碰撞,致货车驾驶员宁某某落入河中,客车驾驶员王某某及其乘车人苗某当场死亡,两车及桥梁护栏设施损坏。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年1月7日晚19时37分,禹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
(三)人员伤亡情况
1、王某某(死亡),男,42岁,年6月生,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2、苗某(死亡),女。
3、事故造成6人受伤。
(一)直接原因
1、客车驾驶员王某某未办理包车手续私自营运、私自改变路线、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货车驾驶员宁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超速行驶、车辆超载、驾驶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平原县长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设置专职的GPS监控人员,未执行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对所属车辆动态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车辆包车牌手续进行监管和落实,对于私自上路的运营车辆未有效监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仅有法人代表陈某某,没有其它工作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均由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代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敷衍,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形同虚设,是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一。
3、邯郸市复兴区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疏于监督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陈某某,中共党员,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
2、祖某某,中共党员,平原县长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已被依法逮捕。
3、贺某,中共党员,平原县长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已被依法逮捕。
4、郭某,中共党员,事故客运车辆承包经营者之一,确定其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已被依法逮捕。
5、李某,群众,事故货运车辆车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确定其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已被依法逮捕。
6、宁某某,群众,货车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该责任人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医院接受治疗。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的GPS监控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安全手续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一律严禁上路运行。同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不断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加大安全投入和使用,做好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通、交警、公路等要认真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扎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不断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非法改装”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驾驶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尤其是加大“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驾车的安全教育,杜绝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提升驾驶人员遵章行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培训合格的严禁上岗驾驶,提高驾驶人员“遵纪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责任意识。
(四)强化应急值守和救援处置。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坚持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相关各类险情、警情,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应对、快速处置,并及时上报,保障信息有效畅通;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发生的各类险情、警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救援处置,确保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来源:德州公安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