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梁家镇这人被行政拘留4日,罚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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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光明微直播报道:年1月2日下午16时许,李某等人因为拿不到工资到相关部门讨要说法,项目部承包人陈某水获悉后,带人来做工作。不过陈某水方法简单粗暴,一看大家不离开,就上前辱骂李某等人,随后用手拽拉李某,两人便抱在一起相互殴打。

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水(男,29岁,禹城市梁家镇人)因殴打他人、侮辱被依法行政拘留4日并处元罚款;违法行为人李某(男,31岁,辽宁省朝阳县人)因殴打他人被处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来自光明微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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