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微动态禹城市司法局市中司法所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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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某公司职工高某到市中司法所反映,自己于年6月9日在某公司上班时因工造成右脚残疾,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公司虽然积极给予治疗,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希望司法所进行调解。接到当事人诉求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走访调查,事实清楚后,于2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市中司法所进行现场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划分了双方责任,高某在工作时间受伤应属工伤,某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高某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右脚弄伤,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高某应获得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各项补偿金,明确了具体数额。最后司法所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以工伤导致高某无法工作,经济陷入困难为切入点,入情入理对双方进行调解,某公司最终同意在支付高某医疗费15.5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高某各项费用25万元,高某表示同意。这起争议颇大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圆满解决,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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